发新闻稿涉及哪些侵权行为?律师解读

发新闻稿涉及哪些侵权行为?律师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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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有关人士指出,该案主要针对互联网新闻媒体平台运营者、发稿公司、广告策划及媒介代理等个人行为,主要包括但不限于发稿前的征稿义务、稿件代写等。这些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发稿前的征稿义务、发稿后的稿件代写等。

根据以上条款,如果发稿平台不属于发稿主体,即发布者或者用户的任何个人信息,包括发稿的期限、方式、规定、条件等,均属于发稿行为。若平台不属于发稿主体,即发稿方不自行注册账号发稿,或不向发稿方披露其个人信息,发稿方称其个人信息为媒介代理等行为,发稿方称其个人信息为媒介代理等行为,发稿方称其个人信息为媒介代理等行为。

法院认为,上述内容系网络新闻媒体平台运营者、发稿公司、媒介代理行为所致,然而网络新闻媒体平台提供的服务,是基于信息网络技术传播技术实现的信息内容分发与接收的一种技术。网络新闻媒体平台有相关技术支撑,应当具备发稿功能。如发稿帐号为注册,发稿公司仅在帐号上发表文章,发稿公司没有责任与义务发稿,发稿平台下发文章的内容,是依照其平台方的操作规则,转发、点击、评论或点击链接等操作。

网络新闻媒体平台的竞争力

对比目前互联网平台,中国互联网产业中多个领域正在变迁,在此基础上,涌现出许多新的平台和业务模式。

阿里巴巴、腾讯、新浪、网易、搜狐等平台,发布信息、提供服务的方式都不一样,但其市场竞争中,信息的分发模式却截然不同。

阿里巴巴的信息分发是公开化的,不再是传统的一对多,而是一条一条的,每条都有结算链接。

而腾讯的信息源是“自媒体平台”,信息发布门槛低,只要提供新闻稿件即可,不用操心稿件的审核问题,当然,平台的上线,还有一个重要的功能,就是“原创”,用户发布的内容,平台上都可以同步修改,提高了信息发布的及时性。

这里,我们看到了电商平台和本地生活平台,将一个纯电商平台变成了一个服务型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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