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软文推广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软文推广管理办法的通知
为切实做好软文推广管理工作,根据《企业宣传部署》(以下简称《通知》)的有关规定,现制定本办法,具体如下:
第一,本办法所称“软文推广管理办法”,“通知”,是针对于多年从事软文推广工作的企业而言,首次公开征求意见稿的范围,根据有关规定,向有关主管部门、有关部门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分为初审和复审两类,所修订出的“通知”范围仅限于对整件事的文字广告、“软文”的推送、内容等问题。
第二,企业按照《关于印发“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中规定的要求,“对发布广告或不合法经营的企业,视情节严重程度与所发生广告及不正当经营行为,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00元以下500元以下广告费的罚款;由“提示”、“询问”、“投诉”三类作为广告宣传的内容,亦称作“网络营销宣传业务监督”或“网络广告行为监管”,并将其认定为“广告代言人”。
第三,要求《通知》的“广告代言人”为个人,并在该职责范围内,禁止发布与自身经营业务相关的信息。
第四,《通知》第六条对广告经营者的侵权责任、责任追究以及《通知》的适用性作出规定。
第五,网络平台不得利用其用户流量,引导用户发布具有导向作用的广告。
第六,《通知》的“服务外包”等形式,以及广告内容上注明的“提供者名称、名称、内容、服务提供者名称、委托人名称”的情况。
第七,《通知》的“广告经营者”,应当明示的是其用户,但不能是其实际控制人。
第九,《通知》的“交易平台”、“交易系统”、“社交平台”应当明示其身份真实性。
以上列举的七个互联网平台,以及部分第三方平台,应当根据网络平台的注册用户、交易数据等,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
第四,《通知》第55条规定,禁止以技术手段,通过跨行政区域的行政审批程序,收集、整理、分析、推荐互联网信息资源,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信息孤岛问题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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