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信息披露与发稿费:权责边界需明确化
政务信息披露与发稿费:权责边界需明确化
摘要:2013年,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先后发布《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等九个法规,其中《办法》对“信息服务”提出了新的定义。此外,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和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分别发布了《地方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地方新闻网站管理规定》等九个行政规章制度。地方也对“网络平台”的用户运营给予了具体的规定,对于地方各级政府部门来说,这些细则对于地方各级政府开展网络平台的管理将非常有用。
但在《国务院新闻办公室网络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发布之后,不少地方对于地方政府来说却被当作是条例性的规章,存在违法违规的现象。有的地方也有“行政指南”,地方“行政法规”是细则性的规章,但对于有规范力度的地方政府而言,因为缺少具体的规章条款,所以也就没有针对性。
针对这一情况,地方政府应该做出相应的调整。“制定出网络直播、网络问政、网络教育培训、网络舆情监测等相关政策,落实起来,坚持对网络直播、网络问政的深入开展,努力创造出适宜自己的环境。”李明毅说。
此外,地方“规范”有待完善。地方“行政法规”需要结合当地实际进行制订,而对于不成熟的、乱做、遗失信息的“网络问政”则需要尽快修订。李明毅说,对于网络问政的具体规定,可以参考“国家应急管理信息化办公室”出台的《地方网络问政实施细则》《地方网络问政实施细则》,《地方网络问政实施细则》等,“条例并没有对其做出具体的规定,而是结合已有政策,由当地政务部门作为出台。”
李明毅指出,网络问政可以借鉴《地方行政法规》,对其内容进行细化,制定出一条明确规定,作为完善其行为准则的依据。“在规定中规定应该符合以下内容:”网络问政要实事求是,不夸大其词;提出新的政策,不损害网络民意;对于个别问题,可以适度降低要求;解决“网络问政”中的一些问题,有利于规范当地群众的网络问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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